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
湛府办[2011]20号
印发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
各区人民政府,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,市府直属各单位:
《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二o
湛江市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,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、生活和投资环境,根据国务院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》、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(含广场、车站、码头)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工商户、居民住户以及其他单位和组织(以下简称责任单位),均须遵守本办法。
本市市区范围包括赤坎区、霞山区、麻章区、坡头区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(含东海岛经济开发区,下称开发区)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“门前三包”,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“包卫生、包绿化、包秩序”的责任制。
第四条 “门前三包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、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、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工作。负责制定考核管理办法,并对全市“门前三包”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考评。
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工作的组织、实施、监督、管理、考核。
各街道办事处(含镇政府,下同)在辖区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责任单位落实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,完善管理网络,进行日常检查、考评和监督。
居(村)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,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,协同做好责任区内环境卫生、绿化美化、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。
第六条 城管行政执法、公安、卫生、环保、建设、规划、工商、商贸等部门,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做好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的管理工作。
第七条 管理单位有义务承担“门前三包”的日常监管责任。
出租门面实行“谁出租谁管理”的原则,产权单位或产权人为管理单位。
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车站、码头、广场、商业步行街,专门管理机构为管理单位。
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,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单位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户,居(村)民委员会为管理单位。
建设工地,建设单位或业主为管理单位。
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。
对不履行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。
第九条 “门前三包”实行责任制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。
市政府与各区政府,各区政府与街道办事处,街道办事处与责任单位、管理单位签订责任书。
责任书应当明确“门前三包”的责任人、责任范围、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,做到责、权、利相结合。
第十条 责任单位“门前三包”的范围,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。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。
第十一条 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、停车场、存车处等的,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,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。
无责任单位的地段和城市公共设施,由市容环境卫生、园林绿化、公安、交通、电信、邮政、供电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,做好环境卫生、绿化美化、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。
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工作:
(一)包环境卫生。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,及时清除痰迹、污物、废弃物和积水;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、乱扔瓜果皮核、烟蒂、纸屑等行为;制止乱倒垃圾、污物、污水、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;保持废弃物箱外观美观、整洁、完好。
(二)包绿化管理。负责管理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;及时清除花坛、草坪内的废弃物;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、践踏草坪、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、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。
(三)包市容秩序。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。自行车、电动车等按规定摆放整齐,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,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;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、乱堆杂物、乱搭乱建、乱拉乱挂、乱贴乱画、乱停乱放及毁坏、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、环境卫生设施及临街噪声污染等现象和行为;不得擅自挖掘、占用人行道,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,不得倚门设摊、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。
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的“门前三包”应当达到下列标准:
(一)环境卫生。地面无痰迹,无瓜果皮核、烟蒂、纸屑,无垃圾杂物,无污水;保持地面、花坛内外、树木周围整洁;果皮筒(箱)保持外观美观、整洁、完好。
(二)绿化管理。绿化带内的树木、花草生长良好,绿化设施完好,无践踏、损坏的现象。
(三)市容秩序。建筑物立面整洁、美观,店招牌、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,无破损、残缺;无倚门设摊、占道经营、出店经营、乱设摊点、乱堆杂物、乱搭乱建、乱拉乱挂、乱贴乱画、乱停乱放,无毁坏或擅自改动、迁移市政、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、占用人行道等行为。
第十四条 “门前三包”可以采取下列三种形式:
(一)责任单位自包;
(二)责任单位联包;
(三)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。
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后,其“门前三包”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。
“门前三包”管理部门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代包。
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规定的义务,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、绿化管理和秩序管理达到规定标准。
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卫生、绿化和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;劝阻和制止无效的,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保持“门前三包”责任书的整洁、完好,自觉接受“门前三包”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“门前三包”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、考核,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,应当予以表扬奖励;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,应当及时督促改进,并予以通报批评。
第十八条 对履行“门前三包”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,市、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。
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违反环境卫生、绿化和市容市貌等管理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据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》、《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实施处罚。
第二十条 “门前三包”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、秉公办事。对利用职务以权谋私、违法乱纪、徇私舞弊的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,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、殴打工作人员的,由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